新疆军区某部战士李金蔓来信咨询:入伍前,我是一名西北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将满,但考虑到自身年龄回到地方已不占优势,心里感到很纠结,请问对于大学生士兵而言,在自主就业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
答:(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69062部队战士张永波来电询问:在部队服役即将满12年,退出现役后,打算回到地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请问地方有没有针对退役士兵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部门?培训费用需要由个人来承担吗?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
某部勤务连战士刘伟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陆军某部战士郎立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担心自身没有什么优势,感到压力很大。请问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明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69072部队战士张建维来信询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某部战士舒柯楠来信询问:我入伍前曾在某企业任职,退出现役后还想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担心原单位不录用,如果录用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是如何界定的?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某部战士王文志发传真询问:服役期间,我曾两次赴刚果(金)执行维和任务,荣立过二等功,请问在退出现役的安置地上有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陆军某部战士张永科来信咨询:我从陕西宝鸡入伍,在部队服役16年,服役期间已结婚,爱人户口所在地在新疆吐鲁番市,打算退出现役后,安置地选择在爱人户口所在地,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某部战士鲍海军来电咨询:我服役期将满,对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回到地方后,想继续续接保险,不知道保险关系如何和地方进行对接,有没有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机构?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某部战士李伟来信询问:我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16年,退役后我准备选择转业,听之前的战友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就业时可以优先录用,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陈 林、倪新华、景建武、杨 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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